两会聚焦:推进问责工作科学化制度化
2009年,中央出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后,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履行问责工作职责。问责制度的执行有力增强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有效地遏制了失职渎职行为,减少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推进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两会期间,就如何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一些代表委员向记者谈了自己的看法。
“四个结合”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一些代表委员认为,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监察机关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提升行政监察层次、地位的重要抓手。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监察厅副厅长孙继业从自己的工作角度出发,对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提出了建议。
坚持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与执法监察结合起来,增强问责在提高党政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上的推动作用。在开展执法监察工作中,突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公共资金管理使用不当、投资项目出现失误和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以及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等五个方面进行问责,确保政令畅通。
坚持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与效能监察结合起来,增强问责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促进作用。
坚持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与纠风治乱结合起来,增强问责在维护群众利益上的保障作用。注重把关注民生、维护群众利益作为落实问责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对损害群众利益、与民争利等行为的问责力度,督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不断丰富政风行风热线的形式和内容。做好群众信访工作,积极搭建与人民群众交流的平台,畅通群众反映渠道,了解群众诉求,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坚持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与惩治腐败结合起来,增强问责在廉政建设上的惩戒作用。强化综合运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党纪政纪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的重要作用,对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存在的失职渎职问题实施问责。
要问责更要治本
近年来,在处理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公共安全事故中,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免职或降职、或由其主动引咎辞职,已成为一种惯例。一些代表委员对此表示充分肯定。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监察厅副厅长赵振铣认为,当前问责制度的推行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可以促使政府更加公开、透明地应对突发性事件,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有关制度。
但也要看到背后的隐忧。比如,问责制是否就等于领导责任、引咎辞职或免职?倘若问责的制度目标只是出事了就换人,这样的问责制是否能够真正解决已经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并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孙继业委员也很重视这个问题。他说:“追究责任不是最终目的。要在严肃追究责任的同时,认真分析原因,注重查处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一查到底,坚决铲除滋生腐败问题的土壤,切实解决只就有关问题追究责任而对有关腐败问题却未触及到的现象。”
一些政协委员在谈到保护媒体和公众监督权的同时,也开始关注公共舆论潜在的非理性因素。因为在短期内迅速涌现的舆论压力中,个别高级别干部的领导责任几乎变成唯一的焦点,上级机关往往不得不让相关领导干部去职,来平息媒体和公众情绪。
这就导致问责制的实施多取决于媒体与社会的关注程度,而不是事件本身的大小,因而,其问责作用也大打折扣。政府部门往往提升了“危机公关能力”,却忽略了学习如何科学、合理、有效地应对突发性事件。
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些代表委员表示,问责制度是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纪违法受追究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完善问责制,无论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和社会进步,还是对树立政府良好形象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
当前,我国已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相对完备的公务员违纪责任追究体制机制。《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出台,从更高层面解决了公务员尤其是政府领导人员政治责任、道德责任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的问题。但总体上看,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尚处于摸索和尝试阶段,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从根本上防止权力滥用和行政不作为,切实提升政府执行力、公信力,仍是一个十分重要和迫切的任务。
比如,在公共安全事故中对政府的问责,涉及如何评价政府的监管绩效,这是一个远远超出追究领导责任的复杂问题。此外,随着行政管理内容的日益复杂,诸如转基因食品管理、抗震救灾等高科技、高风险行政行为,要对行为本身的过程进行合理评估,而不能简单用结果来判断责任,这需要复杂的制度设计。
赵振铣委员认为,要关注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制度体系的建设,依法追究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同时也要关注基础性的制度建设,让政府部门职权和责任划分更加清晰。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决策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使权力和责任匹配,做到权责一致”。
真正的问责制是一种超越“违法责任”的责任机制。在复杂的现代风险社会中,“责任”制度具有特殊的整合与调节功能,责任的来源和鉴别需要复杂的法规体系作保障。滥用领导责任、动辄引咎辞职既无助于事件的解决,对领导干部个人也不公平,最终可能会丧失问责制度在国家管理中的公信力和竞争力。
“如果行政问责制缺乏制度保障和科学化管理,就难脱人治色彩,最终效用就会大打折扣。”全国政协委员葛均波说。当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实践更多地倾向于来自上级机关的权力问责,这种问责形式缺乏制度的普遍效力。
因此,完善问责制度还应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入手,必须在制度源头上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职责进行系统的、全方位的约束和规定,通过问责制的实施,最终建立起廉洁、高效的责任型和服务型政府。(记者 孙崇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