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积极探索创新案件审理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察厅关于“重点培育‘自办案件审理高质量’和‘镇案县审’两个方面的品牌”的要求,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积极探索创新统一审理、审理公开、审复分设等方式,取得了明显成效。连续几年,该市案件审理申诉率为零。
统一审理——
破解基层办案现实难题
办案力量不足、查审不分、人员流动大、案件质量难以保障……如何破解这些基层办案过程中突出存在的现实难题?
2008年初,根据广东省纪委、监察厅推进“镇案县审”的工作要求,惠州市纪委、监察局深入调研并结合实际情况,总结转发了该市惠城区“案件协助审理”的经验做法(指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由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协助办案单位进行证据鉴别运用、事实认定、程序把关等工作,根据有关党纪政纪条规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再由基层党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依照其权限最终进行实体处理的案件审理工作方式),要求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不断推进乡镇案件审理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发展。
2009年6月,该市又制定了统一审理制度,改变过去由上一级案件审理部门协助基层组织办案的“协审”模式,规定由市、县(区)纪委派驻纪检组,镇(乡、办)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包括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违纪案件,在调查结束后、作出处分决定前,都要分别移送市、县(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进行统一审理。
据统计,2007年以来,该市共审结案件902件,统一审理(含协审)案件数达478件,占办案总数的53%,较好地解决了乡镇一级自办案件较多却没有专门审理人员、案件处理量纪不平衡等问题,基层案件的申诉率明显降低。
今年以来,在各县(区)已普遍实行统一审理制的基础上,该市又重点加强在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办案工作中推行统一审理。目前已对市经济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3个市直单位派驻纪检组立案的案件进行了统一审理,根据阅卷情况提出了补证要求、书面审核意见等,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规适用和定性量纪等方面加强业务指导和审核把关。
审理公开——
突破以往审理方式的局限性
惠州市纪委审理的某镇非法采矿导致水库水质污染案件,涉及镇政府、县国土局、供电局、环保局等多个部门,经审理后,根据责任追究类案件的特点,市纪委向涉案的5名被审查人公开了主要包括案件错误事实和相关证据、责任认定、依据条规等内容的书面审理意见,5名被审查人均对审理意见提出了个人意见。通过双方的质证辩证,案件的事实更加明晰,有助于准确认定相关责任人在责任事故中应负的责任和区分责任轻重,作出恰当的责任追究。最终,5名被审查人在受处分后均表示完全信服,甘愿接受组织处分。
这是该市实行审理公开制度的一个缩影。
2009年9月,该市制定审理公开制度,并不断推进各县(区)开展审理公开工作,提高各县(区)实行审理公开的普及率。
该市实行的审理公开制度规定,对违纪案件实行由案件审理部门将审理案件后提出的书面审理意见向被审查人公开,被审查人围绕审理意见提出个人意见和看法,并可聘请助辩人为自己辩护。
实行审理公开,是该市适应当前形势,并借鉴司法公开质证等做法而建立实行的制度,其突破了以往“书面审”、“内部审”、“事后审”等审理方式的局限性。
2007年以来,该市共有272件案件实行了审理助辩或审理公开,2007年时仅有3件,到2010年时已达149件,其上升趋势十分明显。
审复分设——
切实纠正违反程序案件
2010年,惠州市纪委、监察局纠正了某县监察局1宗违反程序的申诉复查案件。该案中,某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张某某因不按时交接公务等问题受到县监察局给予的行政警告处分,经复审维持原处分决定。张某某一直不服,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多次申诉及上访。
市纪委、监察局审理室经过大量调查后查明,该案原审中,县农机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对张某某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其后该局直接将该案移送县监察局,县监察局在未经重新立案、调查和审理谈话等程序的情况下,对张某某作出了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这种由县农机局立案后再由县监察局作出处分决定的做法存在办案程序不当的问题。
市纪委、监察局审理室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撤销了县监察局的原处分决定和复查决定,督促有关部门为申诉人落实了工资、补助、公务员等待遇。
申诉复查是目前案件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必须坚持在“复查大计,公正第一”方针和“以人为本”理念的基础上,严格执行“首诉必办”、“有诉必答”等各项工作制度规定,推进审复分设,确保程序合法,做到有错必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才能充分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确保申诉复查工作的职能实现。
在开展申诉复查工作中,该市积极探索审复职能分离的做法。2009年9月,该市在全市实行申诉复查案件下管一级试点,要求各县(区)将对党纪处分或党纪政纪双重处分不服的复议、复查案件移送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受理,复查完毕提出审理报告,报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达申诉复查决定。该做法健全了申诉复查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取得了明显成效。(万能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