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建制为执法公正提供支撑
2012年度,河南省公安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10项;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23项。近年来,我省公安厅着重公安立法、立项工作,加强公安地方立法和制度建设,在法规、制度上为执法公正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出台“五条铁规”紧盯民警乌纱帽
2008年10月29日,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系统组织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专题教育整顿活动电视电话会。会上,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自揭家丑”,向媒体通报:“今年1月至9月,全省共发生民警违法违纪436起492人,与2007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15.3%、12.6%。特别是今年10月以来,连续发生5起案件当事人非正常死亡事件。”根据当时公安机关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秦玉海指出了公安机关的四大顽症:公安机关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较为突出;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危害严重;刑讯逼供问题仍未根治;违规使用治安员问题屡禁不止。“一些市、县公安机关在对民警的管理上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则被秦玉海称为公安机关的“一大隐忧”。
“问题在基层,责任要从领导机关找起!”警方执法过程中出现非正常死亡事件,秦玉海认为各级公安机关,包括公安厅自身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基于此,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公安机关组织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专题教育整顿活动,并由省公安厅党委制定了《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发生民警执法过错等问题追究领导责任的五条规定》(以下简称“五条铁规”)。
“五条铁规”明确规定: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执法单位直接领导予以免职;在执法过程中造成非正常死亡的,对执法单位直接领导予以免职,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拒不辞职的,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下达罚款指标,私分、挪用执法办案暂扣款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执法单位直接领导予以免职;因管理不规范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对执法单位直接领导予以免职;使用非执法主体执法办案或私招滥雇协勤人员的,对执法单位直接领导予以免职。
省公安厅有关人士表示,发生民警执法过错等问题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采取组织措施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外,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党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向外界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让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全省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落实“五条铁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随后,省公安厅党委又组成12个督查组,由厅领导带队分赴各地,对各地公安机关落实“五条铁规”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截至2009年1月,仅仅两个月的时间,全省共排查各类案事件194起,整改解决185起;自查出执法中存在的各类问题5061个,整改解决4953个,认定执法过错151起,追究责任208名。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得到有效加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得到有效提升。
制定规章制度完善执法公正
“五条铁规”可以说是省公安厅针对公安执法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有的民警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刑讯逼供、非执法主体办案等问题下的一剂“猛药”。这剂“猛药”夯实了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所、队和县级公安机关一把手抓执法和队伍的责任。
“五条铁规”只是省公安厅在规范执法、完善执法制度工作中的一个侧面,事实上,近年来,省公安厅制定、完善了大量规章制度,为保障民警执法公正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司廷俊介绍,在认真总结十年来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的基础上,省公安厅修订了《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办法》及《实施细则》,重点发挥考评的引导性作用,增强执法质量考评的科学性,取消了逮捕率、刑拘转处率、取保转处率、移送起诉率等不科学的考评指标,增加了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省公安厅还注重从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信访案件评查、日常执法监督反映和发现的问题入手,有针对性地建立完善执法制度,制定出台了《河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针对基层公安机关和基层民警在接处警、受立案、调查取证、裁决处罚等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省公安厅制定了《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证据规格(试行)》等,指导基层民警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规范执法行为。
为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最大限度保障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平公正,避免畸轻畸重现象,省公安厅制定了《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在2004年、2006年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法律法规,省公安厅对1980年以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共梳理出各类规范性文件256件,经过清理,确定保留196件,废止60件,并在网上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