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四地州市将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试点工作
9月26日,自治区制度廉洁性审查试点作会议在乌鲁木齐召开。据悉,新疆将用一年的时间,在伊犁州、昌吉州、乌鲁木齐市、巴州四个州市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试点工作,其他地州市可结合自身实际,自行选择县(市)开展试点。试点工作由试点州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同级人大法工委、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此举旨在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新疆实际的廉洁性审查工作制度、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为在新疆推行制度廉洁性审查工作,建立制度廉洁性审查长效机制积累经验。
自治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预防腐败局局长卡德尔•尼亚孜说,制度反腐的关键领域是公共行政和管理领域,政府及其部门不仅掌握着庞大的公共权力,也是制定和执行制度的主要渠道,同时还负有非常繁重的预防腐败职责,而依法行政与制度反腐相辅相成。因此,制度廉洁性审查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卡德尔•尼亚孜说,这次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就是要通过查找制度中的廉政风险,从制度的廉洁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利益冲突四个方面,对制度的具体内容、具体条款进行廉洁性审查,对制度进行“廉政体检”,最大限度地解决制度“带病上岗”或“超期服役”等问题,堵塞利用制度以权谋私的漏洞,从制度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缩小制定制度预定目标与制度实施效果的差距,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发挥制度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新疆已逐步形成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反腐倡廉建设需要的制度建设体系,涵盖了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的各个方面,对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在制度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有些还不完全适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在制度廉洁性方面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平时工作和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个别地方和部门制定的制度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多过大,导致出现一些职权扩大、责任减免的现象;二是部门利益制度化,一些地区和部门往往通过制定制度,将一些不正当的利益合法化,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出现了不公平现象;三是有些制度本身不严密,致使权力配置不科学,监督制约措施缺失,责任追究不明;四是一些制度已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反腐倡廉建设项目需要,导致制度出现了明显的漏洞和缺陷。以上这些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着问题,容易在某些领域和环节成为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需要从源头上加以预防。
卡德尔•尼亚孜要求,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在制度廉洁性审查中,要把握坚持审查原则、明确审查对象、严把审查内容、突出审查重点、掌握审查方式、注重审查结果运用六个环节。为确保制度廉洁性审查结果可信、有效、管用,审查工作必须要坚持过程和结果兼顾的原则;立法和决策并重的原则;个体与整体并重的原则;审查与清理相结合的原则。据了解,制度廉洁性审查过程中,在对个体制度审查的同时,还将加强对相关制度组合形成的制度体系、制度环境进行整体性、综合性的审查,从中找出容易导致腐败行为发生的共性漏洞或缺陷。
这次审查的对象主要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其中审查对象中涉及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人事权、司法权、资金使用权等权力相对集中的为重点审查对象。卡德尔•尼亚孜说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表现为大量的政策性文件,由于出台程序的规范化程度较低、相对会出现一些民主性不强、科学性不够、合法性不足、廉洁性不保等问题,因此要注重对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审查。
据了解,制度廉洁性审查主要从制度的廉洁性、合法性、利益冲突和科学性四个方面开展。其中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地方或部门利益制度化,构成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威胁;是否存在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明显倾斜,或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额外义务;是否存在模糊职责和减免公共职责,谋取权力便利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正当的社会利益倾向和不合理的社会利益安排;是否存在违反廉政原则、交通要求和财经制度情形;是否存在法律责任缺位、问责机制和绩效评估缺失等问题。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方式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起草单位自查、专门机构会审、组织专家论证、开展社会听证、公开征集意见、走访群众及有关单位等多种方式进行。对认为有疑义或有一定廉政风险的,将认真研究修订,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对风险较高的,将暂缓推出或按照法定程度进行修改和废止。(记者朱凯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