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磁县检察院推行不立案线索审查 强化信访源头整理确保社会稳定
不立案线索审查,是检察院举报中心对移送本院自侦部门的举报线索,经初查后决定不立案而控告人、举报人、举报单位未申请复议,由举报中心对自侦部门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否适当开展审查的一项监督工作。自2010年以来,河北磁县检察院一直致力于探索和研究建立不立案线索审查工作机制,在学习和吸取上海市检察机关不立案线索审查工作的经验做法的同时,又从理论和制度上进行了探索和实践。2012年7月,磁县检察院被邯郸市检察院确立为不立案线索审查工作试点单位,对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注入了强大动力。两年多来,磁县检察院共审查不立案线索37件,建议侦查部门补充初查7件,经补查立案4件,不立案线索成案率为10.8%,取得了明显效果。
磁县检察院自开展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以来,以最高检关于不立案线索审查工作的相关原则性规定为制度依据,积极探索和实践,从初查的程序、初查的内容、被举报人的身份、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初查的结果、是否有信访隐患等方面进行审查,全面客观评估,充分挖掘案件线索,切实提高了举报线索的查处质量和效果,提升了举报人对举报答复的满意度,对预防涉检信访和促进息诉罢访也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一、制定了暂行规定,从制度上给予保障。磁县检察院根据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工作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原则性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磁县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统一了线索审查标准,解决了自侦部门侦查员之间及自侦部门与举报中心之间因评估线索标准不一而得出不同结论的问题。2、细化了审查的内容。举报中心应当根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自侦部门对举报中心的问题是否全部审查,审查时是否全面客观,被举报人的身份是否属于检察机关案件管辖范围,认定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符合立案侦查的条件,自侦部门做出的不立案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在侦查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违反规定的情形等。3、《举报工作规定》没有对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线索的期限进行规定,磁县检察院的暂行规定严格审查期限,对不立案线索的审查期限做了明确规定。4、对不立案的署名举报线索进行风险评估预警,是否有涉检信访风险,风险等级为几级,制定好化解风险的措施。
二、构建起完整的自侦不立案监督机制,提高了线索成案率。自建立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以来,自侦部门的初查工作质量有了进一步的提高,线索成案率也有了较高的增长,自侦案件不立案监督机制逐渐完善。从整体来看,对举报人未提出复议的不立案线索,举报中心主动承担监督职责;对举报人提出复议的案件线索,侦查监督部门行使监督职能。这样,举报中心和侦监部门共同构建起了完整的自侦不立案监督体系,在诉讼程序的第一道关口有效防范了有案不立的情况发生。从审查细节上来看,举报中心组成不立案线索审查小组分析和鉴别不立案的原因,从各方面进行审查,包括对被举报人的身份是否调查清楚、被举报的事实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自侦部门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初查方式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初查的期限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人情案等,大大提高了线索的利用率。通过在举报线索不立案环节建立主动审查制度,有效促进了职务犯罪的查办工作,也从源头上保护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使举报机制的自身价值实现最大化。
三、举报中心的答复更有针对性,对减少涉检信访起到了源头治理的作用。由于自侦部门对于线索的初查力度和质量都有所提高,对举报中心的回复文书也更注重说理性。举报中心在答复署名举报人时,答复内容变得更有针对性和说服力,使举报人心服口服,大大减少了信访隐患,从源头上起到了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的作用。2012年邯郸市检察院在全市针对涉检信访开展了“源头治理年”活动,最高检将该活动作为先进典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推广,磁县检察院作为邯郸市基层院之一,注重从多方面加强源头治理,其中就包括举报环节的源头预防工作。据统计,近两年来反映不服不立案决定的信访量每年都有30%以上的下降,促进了社会稳定。(河北磁县检察院 王莉莉 乔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