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腕治市 造假止步
俩公司造假性质恶劣
虽然新大地、天能科技两家公司并未走到新股发行上市那一步,但这丝毫不妨碍对两家公司造假犯罪的判断。实际上,正是由于两家公司造假在先,才引起了媒体对这两家公司的关注与质疑,并最终使其不法之行败露。从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来看,两家公司造假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而且性质也非常恶劣。
如被称为“茶油第一股”的新大地,无疑是之前已经遭到证监会查处的另一家欺诈上市公司绿大地的翻版,堪称是“绿大地第二”。经查,新大地通过资金循环、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固定资产等手段,在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2009年至2011年虚增利润总额2600多万元。实际上,新大地所采取的手段正是当年绿大地所采用的造假手法。
再如“首家在预披露环节遭调查的公司”天能科技,于2011年3月31日向证监会提交IPO申请,并于2012年2月1日进行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在媒体提出质疑后,天能科技于2012年4月撤回发行上市申请。2012年8月21日,证监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其间发现天能科技涉嫌财务造假。2012年9月21日,证监会对天能科技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涉嫌违法违规立案稽查。
天能科技在提交的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中称,2011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为57285万元,利润总额为7173.6万元。而经过证监会的稽查,天能科技通过伪造作为入账凭据的工程结算书和虚构销售回款等,在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三个项目的财务账册中有虚假记载,虚增财务报告收入8564万元,虚增利润合计381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3.18%。销售回款近1.2亿元均来源于董事长秦海滨控制的四家公司,转款事宜具体由董事长助理刘俊奕策划、董事会秘书曾坚强参与组织实施。因此,该公司欺诈上市的意图十分明显,只是由于舆论监督和证监会稽查导致该公司前功尽弃。
维护法律尊严 震慑造假公司
新大地和天能科技是两家还未发股上市就主动终止IPO程序的公司。对于这类公司,按照以往的惯例,基本上是免于追究责任的。这一次证监会对两家“上市未遂”公司也作出处罚,是中国股市历史上首次对终止发行公司作出处罚,至少表明管理层在打击财务造假、欺诈上市方面加大了监管力度。
证监会对两家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处罚,总体来看并不轻,甚至可以说是让它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如对新大地处罚中的前两款:对新大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黄运江、凌梅兰夫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这是目前《证券法》条文下的“顶格处罚”。
又如对保荐机构南京证券和民生证券的处罚,除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公开谴责以及处以罚款之外,都有“6个月整改期”的处罚,这是一条新的处罚措施,意味着在这6个月的整改期内,两家保荐机构不得上报新的保荐项目。
证监会对两家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作出的处罚意义十分重大。其一,维护了《证券法》的尊严。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89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这就是说对于发行人造假的处罚,包括“尚未发行证券的”和“已经发行证券的”两个组成部分。但在以前,“尚未发行证券的”发行人造假,基本上免于追究责任,这就使得《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而这一次证监会对“尚未发行证券的”两家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作出处罚,显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其二,更加重要的一点是,证监会对两家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处罚可以起到震慑造假者的作用。在此之前,由于对“尚未发行证券的”造假者不追究责任,就使得造假者心存侥幸。因为对于造假者来说,造假的阴谋如果没有得逞,他们也不会损失什么,而一旦造假上市成功,他们就会得到滚滚而来的巨额财富。因此,造假者动力十足。这次证监会的处罚为这些造假者敲响了警钟。即便造假上市未获成功,造假者也要付出代价。以新大地为例,虽然罚款60万元事小,但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黄运江、凌梅兰夫妇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这就意味着直接由他们掌控的新大地永远失去了上市机会。
让造假者付出更沉重代价
纵观证监会对两家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处罚,造假者确实为自己的造假行为付出了代价。正如证监会所言,对南京证券、民生证券的警告处罚,将对其增加新的业务种类、设立或收购证券经营机构、发行股票或债券等产生重要负面影响,也将对其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导致其缴纳更多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保荐机构将会为其违法违规行为付出代价。
上市公司造假频发,动机无非是为了获利。造假者可以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对于新大地、天能科技两家公司来说,虽然证监会作出了“顶格处罚”,但总体来说60万元的罚款只是毛毛雨,付出的代价并不足够沉重。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寄希望于修订《证券法》、完善刑事法律,对造假违法行为加重行政处罚和刑事惩戒力度,让造假主体及相关方倾家荡产、赔偿股民损失,让放行造假上市者承担责任。
另外,对于保荐机构,也应实行“顶格处罚”。比如在经济处罚上应更加严厉,并追究保荐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而不仅仅局限于对保荐代表人的处罚。此外还要撤销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及从业资格。既然保荐机构不能对中国股市的发展负责,甚至砸中国股市的招牌,那么监管层就应该毫不犹豫地让这样的保荐机构退出中国股市。对这种保荐机构的心慈手软就是对中国股市及其广大投资者的犯罪。
我国应长期坚持“让造假者付出沉重代价”的治市原则。严格治市是证券市场监管层的最重要职责。世界主要资本市场对于打击财务造假的行为均极度严厉,手段包括挂钩刑法、直接退市,以及采取集体诉讼方式来保障投资者利益。我国监管层要切实负起监管职责,坚决果断执行相关法律制度。(皮海洲)





































